学位授予

机电工程学院

研究生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沈阳航空航天大学章程》以及教育部、国务院学位办、辽宁省学位办有关研究生学位工作的文件,结合我校《沈阳航空航天大学研究生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我院机械工程学科一级学科是由学校报请国家教育部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或备案的工学硕士学科,二级学科有机械设计及理论、机械制造及其自动化、机械电子工程、车辆工程、机械工程。

第二章  硕士学位

第三条 本院的研究生或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的人员,通过硕士学位的课程考试和论文答辩,成绩合格,并在本学科上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承担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者,授予硕士学位。

第四条 硕士研究生必须修满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并在省级以上学术刊物上至少发表一篇本学科方向论文方可参加学位论文答辩。答辩通过后,申请硕士学位的研究生,需在学院规定的期限内提交学位申请材料,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对硕士毕业生的学习成绩、硕士学位论文和毕业鉴定等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授予学位条件的毕业生,予以公示三天,无异议后,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名。

根据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每年定期审查并做出授予硕士学位的决定,我院按时上报可授予硕士学位的名单和相关资料。

第六条  研究生自入学至获得学位期间的学制最长为五年(含休学),如超过最长培养年限,可取得结业证书、肄业证明,不授予学位。

第三章 学位评定委员会

第七条 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是学院学位事务的决策机构,依照相关法律与学校规定开展工作,行使职权。  

第八条 根据学校规定,成立机电工程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成员包括学院的主要负责人和学科带头人及教学、科研骨干人员。教学、科研骨干人员从教授、副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中遴选,要求委员深入了解掌握教育教学规律,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

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设主席一人。

委员按照相关程序产生,主席由学科带头人担任,委员会成员由学院的教授、副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人员)担任。

第九条 学位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1、审查硕士学位授予名单;

2、审查指导教师资格与新增导师名单;

3、制定、修订学位授予和研究生指导教师的有关规定;

4、审定本院有关学位的规章制度和办法;

5、研究和处理学位授予及研究生教育工作中的相关事宜。

第四章  硕士学位的申请

第十条  学院应届毕业研究生,完成了培养计划规定的各项要求,并在省级以上学术刊物上至少发表一篇本学科方向论文方可申请硕士生学位论文答辩。学生提交相关材料,由指导教师推荐,经学院核准后,送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进行审查。

第十一条  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对硕士学位申请主要审查以下几个方面:

(一)申请人的研究方向及硕士学位论文内容是否符合学科要求

(二)申请人是否合格地完成了硕士学位所要求的课程学习与考试;

(三)申请人是否已经按要求完成了硕士学位论文;

(四)申请人的学术论文及科研成果是否达到学位分委员会的要求;

(五)申请人的政治思想表现。

由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审查结论,包括:是否接受申请,是否可组织论文答辩,是否同意所推荐的论文评阅人。审查结论报研究生院审批。

第十二条  硕士学位论文的基本要求

(一)在指导教师的指导下,论文由研究生本人独立完成;

(二)在论文中对所研究的课题有自己的新见解,并力求理论上或实际上对社会建设具有一定的意义;论文表明作者具有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三)论文工作必须有一定的工作量;

(四)学位论文的雷同率低于学校规定的比例。

第十三条  经审查同意接受申请的论文,由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安排两名专家评阅,其中应有一名校外专家。评阅人应由教授、副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称的专家担任,也可由研究生院统一组织对学位论文进行盲审。

   研究生的论文最迟应在答辩前一个月送交论文评阅人。评阅人应对论文写出详细的学术评语,供硕士论文答辩委员会参考。

评阅人的学术评语,在论文答辩前,一般不与本人见面。答辩时及答辩以后,评语的哪些内容可与本人见面,由答辩委员会决定。

评阅人应在一个月内对论文作出评价,并最迟于答辩前三日将论文评阅意见返回学院评定委员会。

第五章  硕士学位论文答辩

第十四条  课程考试合格,论文评阅完毕,评阅人同意,方可组织答辩。

在论文评阅中,如有一位评阅人不同意答辩,则暂缓答辩,并由指导教师和院对论文重新进行审议。如属学术水平问题,可由申请人在三个月内修改提高,在征得原评阅人同意后,再申请进行答辩。一般可增聘一名评阅人,如两位评阅人的意见均属否定,则本次申请无效。

第十五条  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由三至五人组成,委员应是副教授、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担任。答辩委员会成员中一般应有外单位的专家。委员会主席由副教授以上专家担任,指导教师可以参加(也可不参加)委员会,但不得担任委员会主席,委员会设秘书一名。答辩委员会成员名单由学院提出,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定,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备案。

第十六条  答辩委员会的主要工作职责

审查硕士研究生的学位(毕业)论文;组织进行答辩工作;根据学位条例要求的标准,对论文的水平、答辩情况进行认真的讨论、表决并做出是否同意毕业、是否答辩通过、是否建议授予硕士学位。应以无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委员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为有效。决议经答辩委员会主席签字,报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

   答辩委员会必须坚持学术标准,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每个委员应预先了解论文内容,作好提问准备。答辩要贯彻学术民主,以公开方式进行。答辩会议要有详细记录。

硕士学位论文不合格的,经论文答辩委员会同意,可在三个月内修改论文,重新答辩一次。

第十七条  硕士学位论文答辩的程序

(一)         宣布答辩委员会成员名单;

(二)         秘书介绍答辩人的基本情况,包括简历和来校后的学习情况;

(三)         答辩人报告论文主要内容;

(四)         答辩委员会参加人提问,答辩人回答;

(五)         答辩委员会举行会议,其主要议程为:宣读指导教师和评阅人学术评语;对论文水平及答辩情况作出评价;对是否授予硕士学位及答辩的评分进行表决;签署《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决议书》

(六)         答辩委员会复会,由主席宣布答辩委员会决议。

第十八条  答辩结束后,答辩委员会秘书应于一周内将答辩材料报送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后报送校学位评定委员会。

第六章  授予硕士学位

第十九条  评审硕士学位。

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从以下几方面进行全面审核:

(一)申请人的政治思想表现是否符合要求;

(二)申请人是否合格地完成了硕士学位所要求的课程学习;

(三)申请人硕士学位论文是否符合授予学位的要求,答辩是否通过;

(四)申请人的所有申请手续,包括课程考试及论文答辩是否符合规定。

审核评阅中除查阅材料外,还可向指导教师及有关人员调查,以便充分掌握情况。

委员会评审结束,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做出是否授予学位的建议,投票人数应为七人或九人。经全体出席会议委员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为有效,委员会主席签字后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学位评定委员会还可以做出重新答辩一次或带其他附加条件的决议。重新答辩一般应在三个月之内,重新答辩仅限一次。

第二十条  取得硕士学位时间,从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表决通过之日算起。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在我院学习的外国留学生申请学位时,按我校有关留学研究生学位授予工作规定办理。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于通过之日起实行。遇有相抵触的之前规定时,以本工作细则为准。

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细则解释权归机电工程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

                                  机电工程学院

                                  2016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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