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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管理

沈阳航空航天大学国家(政府)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来源: 发布日期:2019/03/26 点击量: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激励我校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07]35号)以及《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 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90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政府)奖学金用于奖励我校全日制本专科学生(以下简称“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

第二章奖励标准与基本条件

第三条 国家奖学金和省政府奖学金的奖励标准均为每人每年8000元。同一年内,学生不能兼得国家奖学金、政府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四条 国家(政府)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无校级纪律处分记录,按时缴纳学费和宿费;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贷款信用无不良记录;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上一学年获两次综合一等奖学金,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第三章名额分配与预算下达

第五条 我省将指标下达至我校,我校审核后,各学院按一定比例推荐参评学生。

第四章评审

第六条 国家(政府)奖学金的评选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七条 各学院可以结合本学院实际情况,根据学生家庭经济状况、思想道德、学习情况、校规校纪等具体指标,出台相关管理办法。

第八条 校评审委员会评选出获奖学生,评审结果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第五章奖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九条 资金到位后一周内,将国家(政府)奖学金发放给获奖学生。

第十条各学院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评审和发放工作。

第十一条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降低额度,二次分配。

第六章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沈阳航空航天大学

学生处

2018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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