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激励学生的学习积极性与主动性,鼓励学生刻苦学习,奋发向上,引导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制定本科学生奖学办法。
一、奖学金及申请办法
(一)奖学金分为“综合奖学金”和“单项奖学金”两种。两种奖学金奖金不可兼得,荣誉可兼得。
(二)奖学金等级划分
1.“综合奖学金”分为一等、二等、三等三个等级。一等奖学金每人每年2000元,二等奖学金每人每年1000元,三等奖学金每人每年600元;
2.“单项奖学金”奖金每人每年500元。
(三)奖学金评定比例
奖学金评定比例由各学院在以下比例内自行确定:
1.一等奖学金不得超过应参评学生总人数的3%;
2.二等奖学金不得超过应参评学生总人数的7%;
3.三等奖学金不得超过应参评学生总人数的20%;
4.单项奖学金不得超过应参评学生总人数的5%;
(四)申请奖学金的条件
1.申请奖学金除满足各项奖学金评选的条件外,必须做到:
(1)热爱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2)自觉遵守国家政策法令和学校有关规章制度,模范执行《高等学校大学生行为准则》;
(3)积极参加社会工作和各项精神文明建设活动,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关心集体,热爱劳动,爱护公共财物;
(4)按时缴清学费、宿费及杂费;
(5)热爱所学专业,学习态度端正,勤奋刻苦,奋发向上;完成奖学金评定学期内培养计划中的应修学分,无不及格科目。
2.一等、二等、三等优秀学生综合奖学金条件
(1)必修课、限选课或分组选修课的考试平均绩点达到6.0以上(含6.0);
(2)思想品德、行为综合测评达到良好以上。
3.单项奖学金用以奖励在学习、精神文明建设、大学生科技竞赛(含单项竞赛)、文体等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学生。要求坚持体育锻炼,思想品德、行为综合测评达到良好以上;并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任意一项。
(1)道德风尚奖
模范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生活中团结友爱,互帮互助,乐于助人,无私奉献。如:抢险救灾、见义勇为、拾金不昧等。
(2)社会活动奖
对所担任的社会工作积极负责,有组织、协调能力,热心为同学服务,办事认真、公道,在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
(3)英语单项奖
在英语四级统考中成绩优异,单科排名在学校参加本次考试人数前5%以及经学校有关部门批准参加省、市级英语竞赛,个人项目获得前三名,集体项目获得前三名的骨干队员。
(4)学术科技奖
本学期写出较高水平的学术论文,在全国核心刊物收录正式出版杂志上发表并且是第一作者以及经学校有关部门批准参加省、市各类、各层次科技竞赛(含单项竞赛),个人项目获得前三名,集体项目获得前三名的骨干队员。
(5)文体优秀奖
在国家、省、市高校运动会上,个人项目获得前三名,集体项目获得前三名的主力队员。在各层次、各类文艺汇演、书法、美术、征文等比赛中,个人项目获得前三名,集体项目获得前三名的骨干队员以及在社会活动中做出显著成绩,为广大师生所公认者。
各二级学院可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单位学生单项奖学金评定实施细则,报学生处批准后执行。
(五)学生奖学金的申请与评审
1.凡本校在籍并参加正常学习活动的本、专科生均有资格提出学生奖学金申请,每个学生最多可申请2项。
2.学生奖学金,每学期评定一次(即在新学期开学后第三至五周内评定)。每次按全年标准的50%发放。
3.学生综合奖学金按德、智、体全面考核,思想品德行为表现占积分的25%,学习成绩占75%(政治理论课、思想品德课等成绩计算在学习成绩积分之中)。思想品德行为表现综合测评按《大学生思想品德行为综合测评办法(试行)》进行。平均学分绩点低于6.0不得申请综合奖学金。平均学分绩点的算法原则上参照下面公式计算,各单位也可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进行修正。
å(学分×绩点)
平均学分绩点 =
å 学分
4.在二级学院学生奖学金评审小组指导下,各单位组织进行思想品德行为表现综合测评,计算学习成绩积分。在广泛听取教师(导师、指导教师、班主任等)、学生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初评名单。各单位奖学金初评结果应在本单位张榜公布,无异议后方可上报。
5.各二级学院统一填报《沈阳航空航天大学学生奖学金审批表》,经审核后报学校审批。
6.申诉
学生对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者,可在本单位初评结果公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本学院提出申诉,各二级学院应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如学生对本二级学院的答复仍有异议,可在二级学院答复后5天内向学校提起申诉,学校应征求各方面意见,综合审查后,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意见,报主管校领导批准后,通知学生本人及所在单位。此处理意见为最终处理意见。
(六)学生奖学金证书、奖金的颁发
1.学校对学生奖学金获得者颁发荣誉证书,荣誉证书由学校统一制作。
2.一等、二等、三等和单项奖学金的奖金由各二级学院自行发放。
3.经批准获得学生奖学金的学生,如有违反国家法律和校纪校规行为者,学校有权决定取消或追回其享受的部分或全部奖学金。
(七)各二级学院可依据本办法制定本单位的奖学金评审工作实施细则。
二、校发奖学金同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原则上不可兼得;学生可获取最高额度奖学金,荣誉可兼得。
三、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原《优秀学生奖学办法》同时废止。
四、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2017年7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