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激励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辽宁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辽财教〔2007〕574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我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以下简称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三条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
第四条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被我校认定为经济困难学生;
6、社会能力、工作能力较强,有一定的群众基础;
7、无其他不良嗜好和不适合该荣誉称号的表现。
第三章 名额分配与预算下达
我省将指标下达至我校,我校审核后按指定比率向各学院下达奖学金分配名额。
第四章 申请与评审
第五条国家励志奖学金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六条国家励志奖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为高校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
同一学年内,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和辽宁省政府奖学金。
第七条每年十月中旬学生根据本办法规定的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经学院审核合格后填写《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各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评审,评出本年度国家励志奖学金学生名单,上报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批通过后,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第五章 奖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八条资金到位后在最短时间内将国家励志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
第九条各学院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工作,确保国家励志奖学金真正用于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校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国家励志奖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应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沈阳航空航天大学
学生处
2018年12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