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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管理

关于严肃考风考纪的管理制度
来源: 发布日期:2013/09/30 点击量:

第一条 为了严肃考试纪律,维护考试秩序,预防和处理违反考试纪律的行为,规范处理程序,并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系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具有我系正式学籍的本科学生,不论参加校内或校外的任何考试,有违反考试纪律的行为,根据本办法处理。

第三条有列下行为之一的,取消该课程考试成绩,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一)不听从监考人员安排或不按指定位置就座的;

(二)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四)未经监考人员同意互借文具的;

(五)其他扰乱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第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该课程考试成绩,给予记过处分:

(一)在考试过程中偷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二)未经监考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三)未按考试规则要求,擅自将试卷、答卷带出考场的;

(四)在试卷或答卷上标记特殊信息的;

(五)在闭卷考试中携带与考试内容有关的文字材料或者电子材料的;

(六)在课桌、墙面等地方书写与考试内容有关的。

第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该课程考试成绩,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一)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二)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的;

(三)传、接与考试课程有关的信息、资料或物品的。

第六条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给予勒令退学处分:

(一)将试题答卷带出考场后,又交给监考人员的;

(二)互相交换试卷的;

(三)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四)在校期间因违反考试纪律受到处分,再次违反考试纪律的;

(五)使用不正当手段更改试卷答案或考试成绩的。

第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请人代考或替人考试的;

(二)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学号等信息的;

(三)盗窃试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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